記者羅玉如/台南報導
台南市去年一整年有七千四百四十九場藝文展演活動,許多民眾習慣上網購票。消基會指出,藝文、表演網路購票不適用七天鑑賞期。購買票券後若需退、換票,應於活動十天前申請,並負擔手續費,惟金額不得超過票價一成。如果申請退、換票事由,不可歸責於消費者,業者就不得收取手續費。
根據文化部統計資料,去年全台一共有五萬三千九百零八場藝文展演活動,平均一天有一百四十八場。南市去年有七千四百四十九場,僅次於高雄的七千四百九十七場,居全國第二。藝文展演活動興盛,人氣表演單位、知名藝人,每每引發搶票熱潮,卻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。
消基會表示,民眾購票時容易忽略退票標準,一旦有退票需求,才發現必須多負擔手續費等問題,憋了一肚子氣。
根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,消費者購票後有三日審閱期,起算首日應以收到實體票券當日開始計算。業者不可在契約標註「無法退票」等內容,且應載明負責人、聯絡方式及營業地址,否則可依消保法處三萬至三十萬元不等罰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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